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利集团88304官网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和学校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学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财务收支计划;基金使用和运作;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财产、物资资料管理;暂收暂付款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报理事长审批。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权限审批参照学校相关财务权限审批执行。基金会日常财务支出和报销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协助基金会做好相关财务、报税、年审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的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