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
2.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
【服务对象一】
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在湖北省依法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支持方式】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 年。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不超过400万元。
【服务对象二】
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农民分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支持方式】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